欧洲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的专利权授予

在欧洲,部分主题被明确排除在可专利范围之外,其中包括计算机程序本身(programs for computers "as such")和纯粹的商业方法本身(methods for doing business "as such")。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这些排除条款在实践中又是如何应用的?理论上来说,"本身"(as such)条款旨在限制这些排除主题的范围。但是在起草《欧洲专利公约》时,"本身"这条限制性条款的含义特意未作具体定义,留下了解释空间。虽然近年来判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业界)对排除事项的理解相对稳定且具有可预见性。然而判例法仍有完善的空间——尤其是在全新的技术领域以及如今被排除在外但将来也许会被纳入可专利范围的主题。

下文将介绍欧洲专利局(EPO)目前在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方面的处理模式——这里最需要注意的关键词是"目前":EIP将紧跟时代步伐更新本节内容,您可以确信本文的内容是最新信息。

还应当注意的是,一些国家专利局的排除主题与EPO的排除主题有所差异。特别是,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近年在软件专利认证方面采取了严格很多的限制(特别是相对于EPO而言)——尽管近期的判例法显示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缓和。鉴于本地区接收的大多数海外专利申请都由EPO处理,而不是国家专利局,所以本条强调的是EPO的实践惯例。如需了解国家惯例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计算机软件

EPO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审查首先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技术特性(technical character)。在计算机程序控制下执行技术流程的发明具有内在的技术特性,不能视为计算机程序本身。因此,在欧洲很少发现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构成排除主题的情况,即使其没有任何外部效果。

然后,EPO将确定申报发明的新功能或新贡献。如果其新功能或新贡献没有"技术效果"(例如,属于精神行为、商业方法或数学方法等其他排除主题范畴内),那么申报发明将视为缺乏创造性,不予授权——这是通过定义而非依据针对任何现有技术的客观评估进行判断的。例如,在普通计算机上通过标准的计算机程序运行操作的期权交易创新方法,即使方法本身新颖且能通过计算机程序发挥功用,但是由于不具备在期权交易方面的技术效果(即实为一个商业方法),所以不会被视为具有可专利特性。相反,如果一个程序能像下文中更详细指出的那样,能够凭借技术改进而非商业改善提高期权交易的效率,则可能获得专利。

相比之下,计算机程序能够提供机械或设备(如汽车的刹车系统)的新型控制方式的,则被视为技术性发明,因此可以对照已有的、类似的控制方法对其进行相关的创造性评估。

此外, EPO历来都将与诸如测量数据等有形数据相关的发明视为有资格获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例如,如果发明是在实测数据中应用新型的计算机演算法,得到有形输出,那么发明则很有可能不会因为是计算机程序本身而被视为可专利性的排除情况。图像处理、密码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等应用都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领域,即便发明的主要焦点是新软件,也不属于排除范围。

结尾要说的是,最近许多有关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问题被提交到EPO的"最高法院"——扩大申诉委员会(EBoA),理由是计算机软件主题方面的判例法存在一些争议性分歧。但是,EBoA不同意此观点,调查发现不同案例所用方法中所存在的差异是案例法"发展"的结果,并非源自实际的不一致,因此EBoA拒绝受理上述问题。所以,关于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排除主题和非排除主题之间的界限尚无定论,判例法在此方面有望能够进一步完善。

商业方法

正如介绍中所述,"本身"条款旨在限定排除主题的范围:拒绝对某些类型(例如纯粹的商品贸易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货物与服务的配送等)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这些发明因被认为缺乏"技术特性"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

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和EPO在下列发明的评估方面均采用相对严格的界限:期权或股票交易方法因数据是抽象概念且缺乏技术特性,将被视为可专利性的排除主题。同样,货物调度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设计也被视为非技术性发明,因此不具备可专利性。

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的起草以及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获得授权专利的机会。例如,申请书特别是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尽可能突出申报发明的技术特征与优势,也就是突出技术实施部分而不是"商业"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须避免对申报发明的"商业"优势(例如交易优势或更好的人资管理)作任何阐述。如需征询相关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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