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 基本介绍

在欧洲,可以有多种方式取得专利保护。下面我们将在文中对每种方式作出简要描述。

首先,只需向欧洲专利局(EPO)递交一份专利申请,申请通过后,其所授予的专利权随之在许多欧洲国家发生效力。欧洲专利局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拥有授予专利可在《欧洲专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EPC)所有缔约国生效的权力。目前《公约》共有38个缔约国,名单详见此处(EPO网站名单链接)。

《公约》(EPC)与欧盟(EU)国家没有关联。虽然目前所有的欧盟国家均为EPC的缔约国,但是有多个EPC缔约国并非欧盟成员国(例如挪威和土耳其)。

欧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即可指定希望专利生效的国家。以此方式,专利可在指定国享有众多独立的国家权利,且此类各项权利均受该国国家法律的管辖。专利权授予后,出现的专利有效性及侵权等问题交由上述指定国的法院裁决。

申请人希望在单个国家得到专利权保护的,也可向该国的国家专利局递交一份独立的专利申请,通过此种方式也有可能获得欧洲专利权。此种方式自身存在许多优势与不足。例如,如果申请人仅希望在少数几个欧洲国家得到专利保护,那么相比EPO而言通过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可能更具成本效益。

在EPO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可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申请,即申请人可要求本申请比先前的申请(例如,中国国家申请)享有优先权;二是基于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地区阶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申请也可基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但是,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和荷兰),必须通过EPO途径申请专利,不能在PCT申请基础上递交国家专利申请。

最后,虽然目前没有一个体系能够授予单一专利,使之成为可在整个欧洲通行的单一权利。但是,已经有提议指出希望成立一个统一的欧盟专利系统。在此系统中,EPO将平行于现有的EPC系统,可审查和授予在加入系统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均有效的单一专利权。欧盟专利中央法院(centralised EU Patents Court)将建立起来,负责处理专利有效性与侵权事宜。专利可在缴纳单笔续展费后延期,且授予的专利权无需在各参与国另行验证生效。这个系统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地域覆盖范围,可以显著提高申请人从中得到的利益。

目前,除西班牙和意大利外,所有欧盟成员国均已同意加入此系统。西班牙和意大利目前因反对系统仅采用英语、法语和德语三种语言作为申请语言而选择退出,但日后可能还是会决定加入进来。欧盟专利的确在未来几年内即可能变成现实。我们将紧密跟踪形势发展,出现任何重大进展都将随即更新本页面内容。

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与欧洲专利局授予的相同专利所赋予的权利是否有所差异?

没有。但是EPO规定了有关集中撤销或限制所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规定;各缔约国针对EPO授予的专利权和相应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采用相同的法律。EPC中有此规定。

在授权阶段,EPO和各个国家专利局授权方面的法律要求是否有所差异?

许多缔约国的可专利性实质要求已经同EPC的要求作出了广泛地统一。但是,不同的专利局所采用的专利审批程序可能差异很大。例如,一些缔约国如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国家专利局采用"仅需注册"程序,不审查实质性内容。

其他国家例如英国和德国则类似于EPO,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

此外,有些国家专利局对专利性要求的应用方式与EPO相背离。例如,UKIPO(英国知识产权局)采用的创造性审查方法与EPO使用的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方法有所不同,往往被认为对创造性采用的标准较低。

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将出现怎样的变化?

EPO授予欧洲专利后,专利所有人从缔约国中指定希望专利验证生效的国家。此验证阶段涉及到在相关的国家专利局进行登记,且依据各国的不同要求,可能需要把申报材料或整个专利说明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的译本。专利随之在验证国发生效力,且与该国的国家专利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专利在未经验证的缔约国内不享有欧洲专利赋予的任何权利。

专利权授予后能否对其提出质疑?

EPC针对EPO授权专利的质疑规定了异议程序。EPO授予专利权后,在为期九个月的"异议期"内,可在EPO递交一份异议申请书,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随后,专利权持有人和反对方可分别递交可专利性辩护和反对理由书。此程序可能得出的结果有三种:专利维持其原授权状态;专利修正后维持授权状态;专利被撤销。结果无论是哪种,在专利所覆盖的国家中均具有效力。因此,异议程序提供的是质疑EPO授权专利的一种集中方式。

在九个月的异议期结束后,EPO将不再接受针对专利有效性提出集中质疑。此阶段结束后,可以在专利发生效力的单个国家对专利权提出质疑。此类程序将由所在国的法院或(某些情况下)由国家专利局管辖。

当然,一个由国家专利局而非EPO授权的专利不得在EPO提出异议,而必须在本国提出质疑。

如何在授权后修改专利?

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持有人可以按照EPO的中心程序限制(或撤销)自己的专利权。通常情况下,各国家专利局允许进行专利修改,但在允许修改限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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