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 – 2024 EIP
Legal • Privacy Policy • Impressum • Brand resources • Site by Igloo
在欧盟(EU),设计受非注册外观设计权利或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
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期限仅为3年,且仅在外观设计被侵权人复制的情况下视为遭受侵权。在欧盟境外首次公开的外观设计不享有此权利(在欧洲商标与外观设计法中,"共同体"与"欧盟"表示相同含义:两者均表示欧盟及其辖属范围内的成员国与成员机构)。
欧洲也存在一些国家性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但并未统一),各自以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具体的设计权法作为依据。
强烈建议进行外观设计注册,而非完全依赖非注册权利保护。
依据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以及/或者产品本身的材料及/或装饰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其中,"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
没有规定要求产品必须特别美观或是"设计师"作品。产品可以是批量产品或者一次性产物,其内在价值可高可低,甚至可以是诸如蛋糕或插花一类的短暂事物。但是,对于完全以技术功能为特征的外观设计、正常使用时不可见的特定产品组件以及产品之间如何相互连接的具体设计等不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
外观设计可以注册为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在27个欧盟国家通用),也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注册处注册为国家注册外观设计。除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共用比荷卢注册处外,其余所有欧盟国家均设有一个国家注册处。总部设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即OHIM是欧盟负责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的官方机构。
因其申请便利、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大部分申请人现在都选择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而非注册国家外观设计。
同一项设计是否可以同时注册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和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外观设计?
可以,没有规定禁止双重注册。
国家注册外观设计所授权利的实质与注册式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相一致,因此两者保护的范围与认定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
国家注册外观设计仅在注册国有效,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则在全部27个欧盟国都有效。与欧洲专利(一系列国家权利的集合)不同的是,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具有单一特性,只能就整个共同体进行转让或者宣告失效。作为一项单一权利,共同体设计仅通过一套程序即可宣告作废。因此,对于重要的设计,有必要考虑申请相应的国家外观设计注册,以同时获得相同范围的双重保护。
整个欧盟的实质注册要求(新颖性和个性特征—定义见下文)是统一的,因此在OHIM和国家注册处注册的法律要求是相同的。
OHIM和大多数国家注册处的注册程序是相同的,只要已符合正式条件规定,则无需另外审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或个性特征即予以注册。
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在整个欧盟均有效力,注册完成后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欧洲专利则不同,如要在某些国家生效可能需提供相应语言的文件译本)。
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由"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Community Design Courts)"裁定。这些法院是经各欧盟成员国指定的专门负责共同体外观设计事宜的特定国家法院。在英国,则是指专利法院(Patents Court)和郡专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英国的一个特别专利法庭)。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遵守本国的法律程序,未作统一规定。
无效的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可由第三方申请宣告无效,而该第三方必须证明其无效性。如果无效诉讼是侵权诉讼的一部分,则设计的有效性由负责侵权事宜的国家法院(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裁定。否则,将由OHIM负责该外观设计无效的声明事宜。
在无效诉讼进行期间,在维持其特性的前提下可对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进行修改,以通过恢复其有效性来保留注册。此类情况尚属罕见。
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必须每五年缴纳一次续展费,以维持其有效性,否则注册将失效。在缴纳续展费的前提下,设计的最长保护期为自申请日期起的25年内。
虽然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该设计在形式上完整有序即予以注册,但是原则上要求设计必须"新颖"且具有"个性特征"。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是无效的,但是其注册状态将继续保留至第三方申请宣告无效。
新颖性–设计新颖是指,在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之前,没有任何已为公众所知的其他设计与该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区别性特征仅局限于非重要细节。原则上讲,世界上任何已公开的设计都可能导致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无效,但以下两个重要情况除外:
1. 如此前公布的内容无法合理地为欧盟的相关设计领域所知,则此类情形可予以忽略。
2. 设计师或申请人在设计公布后有一年的注册宽限期。
完全依赖宽限期的做法不值得推荐,欧盟以外的许多国家没有设置注册设计宽限期。所以,建议采取与专利保护相同的做法,即在设计对外公布前申请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个性特征–个性特征要求等同于专利的独创性。具有个性特征的外观设计是指了解情况的用户对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于该用户在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之前对任何已公开于世的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了解情况的用户"指产品的消费者,而非开发产品的设计师或工程师。
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的受保护范围相对狭窄,包括不会对了解情况的用户造成与注册外观设计不同整体印象的任何外观设计,相当于对设计个性特征的测试。其受保护范围与设计本身是否已被复制无关——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属于一种专利权(相对于保护外观设计的非注册权利而言)。在拥挤的设计领域,受保护范围将会更为狭窄。各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所做出的注册外观设计之相关判决,通常都确定了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即便对相对突破性的设计也是如此。
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通过表述(外观设计图)定义。虽然产品说明属于强制性内容,但产品说明和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法)不影响受保护的范围。对外观设计的描述是注册申请内容的可选部分,同样不会影响受保护的范围,但有助于对表述进行分类。
可采用阴影、圈勾或使用虚线等国际公认的方式表示出哪些特征不提出申报,也就是说不构成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因其仅与产品的一个部分的外观有所关联,故有时称之为"部分设计(partial design)"。
表述的数量不设下限。此外,OHIM不要求在表述中提供产品的任何特定介绍——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最能描述外观设计的表述。
表述的上限数量为七份。如果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申请包含七份以上的表述,则应从其中选出最能表述外观设计特征的七份。
如果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中至少有一份表述和优先申请中的表述相同,则OHIM将确认一个优先申报。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并未确认此项方法,但是,两份申请最好使用相同的表述且不作修改。
典型不足是:
1) 包含文本内容。文本内容须删除,必要时可加入"产品描述"里面。
2) 不同的表述展现不同的产品或不同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具有一个以上的构型,同一个外观设计之不同表述中的不同构型可构成对设计的异议。可以采用"多重外观设计"系统(见下一节)将不同的构型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题。
OHIM(以及大多数国家注册处)允许单项注册申请含有多重外观设计,前提是各个设计的命名产品相近(必须是洛迦诺分类法中的同一类)。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手续费。多重外观设计中的各单项设计相互独立,可以单独进行更新、转让等。其中某单项设计无效,不影响其他单项设计的效力。这项优惠体系被广泛应用于单个整体设计之多个部分设计以及单个特殊外观设计之变体的注册。
OHIM设有五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申请人需采用其中一种语言填写申请材料,同时指定可使用的第二语言。无效声明可以采用上述五种工作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所以指定可使用的第二语言没有实际意义。
除其非放弃署名权,否则设计者有权在申请材料中署名。因此,虽然注册申请中没有强制要求注明设计者,但是如果设计者没有提出弃权,则其姓名应出现在申请材料中。
因为不存在实质审查,且正式的反对意见也不常见,所以注册申请通常很快即可获批,往往只需数周或几个月的时间。
除(申请人)申请注册时要求延期公布外,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后即可公布。延期公布的时间最长为30个月,有助于(如申请人希望)维持外观设计的保密性。(申请人)须额外缴纳小笔费用代替通常在递交注册申请时缴纳的公布费用。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之日起27个月内提出公布要求并支付公布费用,否则注册失效。